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
山西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山西省醫療保障局
關于進一步規范統一失業保險政策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退役軍人事務局、醫保局,省社會保險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按照《山西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實施方案》(晉政發〔2021〕41號),現就進一步規范失業保險省級統籌統一失業保險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參保范圍及對象
全省行政區域內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與機關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聘用人員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本意見中的城鎮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統稱為“用人單位”)。城鎮企業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以及其他城鎮企業。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按照城鎮職工方式參加失業保險,享受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待遇。
2023年12月31日前用人單位已參加失業保險的,其參保地保持不變。2024年1月1日后,新參保用人單位按照屬地參保原則,與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地保持一致。
二、統一繳費比例
《失業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一繳納失業保險費”。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就業穩定,目前,失業保險總費率按照1%執行(其中,單位部分0.7%,個人部分0.3%),實施期限至2024年底。國家和省出臺新的調整費率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統一繳費基數核定辦法
參保單位每月以本單位參保職工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作為單位月繳費工資基數,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作為當年月繳費工資基數,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以上年度本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依據核定參保個人繳費基數上下限。職工個人當年月繳費工資基數低于上年度本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超過上年度本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核定。
四、統一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和支出項目
基金收入項目包括:失業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基金支出項目包括:失業保險待遇支出、技能提升補貼支出、穩崗返還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失業保險金支出、基本醫療保險費支出、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支出、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價格臨時補貼支出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支出。其他支出包括一次性擴崗補助及國家規定的由失業保險基金列支的其他支出。
各市不得自行增加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項目。
五、統一失業保險待遇
(一)失業保險金
1.統一申領條件。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可申領失業保險金。對尚未辦理失業登記但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其他法定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先行發放失業保險金,并及時將領金人員信息推送給參保地同級失業登記經辦機構,由其按規定辦理。
2.統一失業保險金標準核定辦法。以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的失業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相關待遇。失業保險金以省內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作為計發基數,按90%的計發比例計發,2023年全省統一標準為1782元/月,失業保險金標準隨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按此比例自行調整。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統一繳費時間核定辦法。參保人員繳費時間累計計算。失業人員失業后未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其原有繳費時間予以保留,待其重新就業并再次參保繳費后,其前后繳費時間合并計算。
4.統一待遇期限核定辦法。核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以失業人員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滿二年的,可領取3個月;滿二年不滿三年的,可領取6個月;滿三年不滿四年的,可領取9個月;滿四年不滿五年的,可領取12個月;滿五年不滿六年的,可領取14個月;滿六年的,可領取15個月,以后每滿一年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條件時,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非因本人意愿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前次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予以保留,標準按其再次申領時的標準執行。
5.關于延長大齡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可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齡。失業人員按照規定同時享受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等失業保險待遇。
6.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在其辦理失業登記后,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領金期間可同時享受保生活等待遇,不再享受促就業等相關待遇。
7.關于退役軍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和《關于加強就業困難退役軍人幫扶工作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23〕4號)相關規定,退役軍人未及時就業的,可以按規定向戶籍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申領失業保險待遇。
(二)代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人員在其待遇領取地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執行待遇領取地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應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個人不繳費。在省本級參保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太原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以上年度本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月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比例和劃入個人賬戶的比例,按待遇領取地政策規定執行。《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西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失業人員有關待遇的通知》(晉人社辦發〔2019〕12號)中明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其生育津貼的計發執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并實施工作的通知》(晉政辦發〔2019〕46號)規定。
(三)喪葬撫恤待遇。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遺屬可以一次性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以及當月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其一次性喪葬補助金按4000元/人的標準給予補貼。撫恤金補貼標準,以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當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為基數: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補貼;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一次性給予12個月的補貼;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一次性給予18個月的補貼。
失業人員的遺屬應當在失業人員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業人員死亡判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憑本人身份證明、與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和失業人員的死亡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和失業保險金的手續。
失業人員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四)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介紹補貼標準參照我省《就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晉財社〔2022〕258號)規定執行。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價格臨時補貼。本地居民消費價格指數(CPI)單月同比漲幅達到3.5%或本地CPI中的食品價格指數單月同比漲幅達到6%時,全省統一啟動聯動機制,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發放價格臨時補貼,從失業保險基金列支,發放啟動和補貼標準按照省發改委統一規定執行。
(六)失業保險待遇停發條件。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出現以下情形,應及時停發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重新就業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的、有法律及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領金期間死亡的,自次月起停發失業保險金及相關待遇,其遺屬可按規定申請喪葬撫恤待遇。經辦機構以失業人員重新就業為由停發失業保險金時,可以用人單位是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標準確定是否重新就業。參保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由個人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七)用人單位責任義務。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存在欠費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一次性全額補足單位和個人欠繳的失業保險費和滯納金。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履行依法參保登記、如實申報繳費、代扣代繳、及時辦理參保增減變動、如實填寫失業原因、告知失業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等相關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不按規定及時繳納失業保險費、不履行失業保險相關法定義務以及由于用人單位處理勞動關系操作不規范、未及時為本單位失業人員辦理失業保險手續等原因,影響其失業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由用人單位承擔。
六、統一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政策
(一)失業保險穩崗返還。上年度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具備12個月以上支付能力時,可按規定對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不裁員、少裁員的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比例返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享受穩崗返還政策的參保單位范圍、審核條件、返還標準按省對應期統一政策執行。穩崗返還資金一次性發放,主要用于職工生活補助、繳納社會保險費、轉崗培訓、技能提升培訓等相關支出。政策執行期限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技能提升補貼。依法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失業保險累計繳費36個月,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職工,按照初級(五級)1000元、中級(四級)1500元、高級(三級)2000元的標準申請技能提升補貼。每人每年享受補貼次數最多不超過3次。目前政策實施范圍為參加失業保險1年以上的企業職工或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政策實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一次性擴崗補助。對招用2023屆及離校兩年內未就業普通高校畢業生、登記失業的16—24歲青年,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失業、工傷、職工養老保險費1個月以上的企業,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標準發放一次性擴崗補助,政策執行至2023年12月底。1名上述人員的就業參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戶企業用于享受一次性擴崗補助,不能重復使用。一次性擴崗補助和一次性吸納就業補貼政策不能重復享受。政策執行期限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統一轉移接續辦法
(一)參保職工和參保失業人員在本省統籌范圍內重新就業并參保的,應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只轉移失業保險關系、不轉移失業保險費用,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二)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就業并參保的,失業保險關系應隨之轉遷,繳費時間累計計算,并隨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失業保險費用,但在轉出地參保繳費不滿1年的,只轉移失業保險關系,不轉移失業保險費用。劃轉的失業保險費用按照參保失業人員轉出時計算的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1.5倍計算。失業保險費用劃轉期間,不影響轉入地經辦機構按規定為參保失業人員發放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參保職工或參保失業人員可先到轉出地經辦機構開具相關轉移手續及材料之后到轉入地經辦機構辦理關系轉入,也可直接到轉入地經辦機構申請轉移失業保險關系。轉出地經辦機構將參保職工和參保失業人員有關信息轉出后,核銷轉出地參保記錄,但仍需保留信息備份,注明失業保險關系轉入地信息和失業保險費用劃轉金額及明細。遇特殊情況,與外省對應經辦機構協商解決。
八、其他事項
(一)本意見施行后,我省原有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今后國家和省新增或減少失業保險支出項目的,從其規定。各地不得自行出臺失業保險政策,已自行出臺的政策要及時清理規范。本意見未盡事宜,按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執行。
(二)各地在執行政策的同時,要嚴格經辦管理,加強內控稽核,提升技防能力,切實維護基金安全。
(三)本意見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山西省稅務局、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醫療保障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2023年10月8日